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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8-06-06 11:37

来源:长治市政府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重点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食药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实行VOCs排放企业重点时段生产调控。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要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8.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石膏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平板玻璃行业在采暖季限产15%。

钢铁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5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

焦化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并完成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的,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传统湿法熄焦两项改造任务任一项未完成的,延长结焦时间48小时及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

主城区内的铸造行业在采暖季一律停产。主城区外的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在采暖季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食药局、市环保局)

对于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上报,经地方政府初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但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述除承担保民生任务企业外必须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路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内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积极调整产能、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在采暖季执行错峰运输,制定采暖季“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调控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备案;9月30日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分别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公示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9.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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