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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发布

时间:2018-06-29 10:08

来源:忻州市环保局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8.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管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要严格落实市住建、交通、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忻州城区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要求,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住建和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渣土运输许可证》和《限行道路通行证》“两证”式管理机制。无住建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强化禁燃禁放措施。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拓宽秸秆利用的渠道和途径,全面提高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田间地头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存量(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化“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农事用火管理和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加快推进《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立法工作。忻府区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定襄县、原平市在建成区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扩大禁放范围。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报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其中: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限产比例,报市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备案。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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