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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7-24 09:06

来源:晋中市政府

6.加强煤质管控。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各县(区、市)可根据实际提高煤质管控标准。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加强煤质抽查检测,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年化解煤炭产能54万吨、煤电机组12.2万千瓦以上。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包括地面站),2018年10月1日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焦化企业按照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开展砖瓦窑企业深度治理。在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机组)、钢铁企业及65蒸吨/每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10.开展工业炉窑整治。各县(区、市)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8年8月底前,所有工业炉窑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淘汰治理后仍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臭氧污染严重的地区,夏季可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或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12.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要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分类处置。各地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3.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持续开展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并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移交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粮局、市公安局)

14.强化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禁止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不配套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设施。市商粮局应要求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应要求全市所有新增油罐车必须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通过精准筛选出老旧车,摸清底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鼓励老旧车更新,参照黄标车禁行区域划定老旧车禁行区域(逐年提高禁行车辆排放标准),压缩老旧车生存空间,倒逼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粮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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