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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起施行 广东省《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18-08-01 09:50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政府

广东省中山市政府日前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与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以及泥地裸露等活动和场所中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而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属地分工、公众参与以及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管辖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产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物料运输车辆通行标识,限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时间;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登记信息、行驶轨迹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放与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实施物料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

市公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道、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与拆除、水工程建设用地、河道整治及河道管理范围内(港口、码头管理范围除外)的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采石取土等活动中物料堆放、装卸以及储备土地裸露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城乡规划、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从其调整。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市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并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监测、检查,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扬尘污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其他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第九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逐步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来源调查采集工作,整合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实现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对扬尘污染实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列入诚信黑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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