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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8-30 13:4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3.某市或县项目数量得分=(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市县最大项目个数-市县最小项目个数)×100

4.某市或县项目个数=准备阶段项目个数×0.2+采购阶段项目个数×0.5+执行阶段项目个数×1

5.某市或县项目质量得分=(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大示范项目个数-市县最小示范项目个数)×100

6.某市或县示范项目个数=中央示范项目个数+全省示范项目个数

7.某市或县管理绩效得分=项目入库审核通过率得分+入库项目落地率得分+民营资本参与率得分-平台管理扣分-监督评价扣分+获得国务院、省政府表彰加分

第九条考虑省级财政支持强度适当,对定向财力补助初次分配结果进行限高托低处置,最终确定市县定向财力补助额度。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十条财政厅负责制定年度综合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组织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融资成本补助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或直接融资主管部门负责对融资额度、计息(费)期间、利(费)率水平、申请金额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融资成本补助和定向财力补助基础资料,在申报限期内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厅。其中:扩权县财政部门直接报送财政厅,非扩权县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

第十三条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报审后安排下达。

第四章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综合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县政府获得的补助资金须全部用于PPP项目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前期费用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须按照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项目获得综合补助资金的相关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七条财政厅定期组织开展综合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综合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市县政府和项目单位,财政厅将据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三年申请补助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置,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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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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