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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8-10-09 10:06

来源:阳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三十条【淘汰与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一条【鼓励新能源汽车】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加快新能源车与清洁能源车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通道防治】过境国道、高速公路等通道污染防治应当列入城市建设规划。

禁止大型货车、过境货车、农用车进入城市建成区行驶。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进入建成区的,应当按照《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行。

第三十三条【散装物料车辆管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发展使用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

重型散装物料应当采用货车集装箱运输或者硬密闭措施运输。

持有通行证的物料运输车在规定的线路中行驶时,应当保证底盘、轮胎、马槽清洁干净。

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遗撒或者泄漏。

第四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企业环保责任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

第三十五条【重污染企业关闭淘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污染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第三十六条【排污设施防治】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三十七条【油气回收】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公布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企业名单。

化工、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原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十九条【农药化肥管理】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条【饮食服务业管控】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等污染环境的燃料。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油烟通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第四十一条【人口集中地区管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第四十三条【文明祭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祭祀、殡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鲜花、植树等文明低碳方式举办祭祀活动。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使用一次性纸花圈。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

第四十四条【预案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响应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县(区)采取应急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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