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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18-10-29 14: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各盟市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年终进行评估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二)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开展对旗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三十三)构建全民行动格局。通过新闻发布、融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发展的社会风尚,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环保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参与)

[1]“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全区9个地级城市和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2]“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是指我区除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外的十个盟市。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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