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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时间:2018-11-12 09:45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区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部门为市环境保护局)

(九)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但要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2018 年10 月15日前,要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7.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采暖季期间,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其他时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焦时间延长50%以上;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可不予限产。铸造熔炼设备采暖期实施停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15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可不予限产;各种铸造熔炼设备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8.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砖瓦、玻璃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采暖期全部实施停产。(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9.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在采暖期,炭素企业(以生产线计)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可不予限产。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50%,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期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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