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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

时间:2019-01-10 11:40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

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技术及管理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

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

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

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

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

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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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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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

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

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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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

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

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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