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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30 10:11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前,海南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我省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下,着力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就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政府主抓落实、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重点整治大气面源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到2021年,使城乡面貌得到明显改观,逐步树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良好形象;到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杜绝城乡大气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

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管理和问责机制,各市县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地方政府禁烧的主体责任,把责任压实到乡镇、村委会、田洋和农户。省、市县政府分别建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出台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跨市县合理布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垃圾高效科学利用。[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禁槟榔土法熏烤。

开展清理槟榔传统熏烤土炉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土法槟榔加工,严格产业链执法,曝光相关采购商,拆除熏烤炉灶,没收土法熏烤槟榔黑果,防止死灰复燃。大力支持槟榔加工清洁工艺与行业污染治理的科技攻关,引导科研与设备单位的创新研发,鼓励槟榔加工企业开展环保添加剂方面的研究,逐步转变槟榔加工方式。动态更新我省槟榔初加工绿色环保设备推广目录,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环保升级改造。在万宁、琼海等主产区设立槟榔烘烤技术与设备示范基地,加快槟榔初加工转型升级与规模化集聚化发展。(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严禁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县城市主城区内、各市县政府确定的大型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市县政府应于2019年2月1日前划定并公告本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禁燃区,明确全年禁燃区域、节日期间禁燃区域及烟花爆竹种类等。各市县政府应组织力量加强执法,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监督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严禁在允许区外露天烧烤。

各市县政府应于2019年3月1日前划定并公布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未划定区域的市县则在本市(县)城镇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在允许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使用清洁环保的燃料。(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严禁寺庙道观燃烧高香。

提倡文明祭祀,禁止在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燃烧高香,推广使用环保香。(监督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民政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严禁在城区公共场所祭祀烧纸焚香。

市县城市主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全年禁止露天烧纸钱及焚香。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加强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公期等重大节日和时间节点的管控。(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推进气代柴薪工作。

全面提升全省城乡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前,实现城、乡镇、村燃气基本全覆盖,积极推进燃气下乡进村“气代柴薪”工作,全面推广农村用气。(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体实施单位:各市县政府)

(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制订并印发我省“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出秸秆综合利用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20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现场会,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和腐熟还田等成熟可行技术。各市县政府应制定秸秆还田农机具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并逐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补贴标准。(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主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通过网格化管理的方法,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对乡镇、村干部强化问责和奖励,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次性奖励500元。按照“最严规划、最严措施、最严处罚、最严问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大气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尤其要抓好“第一把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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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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