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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02 09:40

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五条工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密闭储存或以车辆密闭方式运输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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