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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11 15:01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3.5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烟气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6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体积分数)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单位为:mg/m3。

3.8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3.9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10环境空气敏感区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1.2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2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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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时间

新建燃煤电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电厂自2020年XX月XX日起执行。

4.2.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2.1 原辅料储存、卸载、运输、制备系统

a) 储煤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b) 火车、汽车卸煤时,应采用封闭或半封闭的翻车机室、受煤站,并采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码头卸煤时,使用抓斗等易产尘方式卸船的,应采取抓斗限重、加装料斗挡板、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c) 厂内煤炭输送应采取封闭廊道(栈桥)、转运站等封闭方式,煤炭的破碎、筛分、制粉等系统应采取碎煤机室、原煤仓、煤粉仓、煤仓间等封闭方式,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d) 原辅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e)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状辅料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

f)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g)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2.2 副产物贮存、转运系统

a) 临时存放的灰渣应储存于灰库、渣仓内,产尘点应配备除尘设施。干灰运输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

b) 干灰场堆灰应喷水碾压,裸露灰面应苫盖;湿灰场应保持灰面水封。

4.2.3 运行与记录

4.2.3.1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2.3.2 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喷雾(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

4.2.4 其它

企业可通过工艺改进等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燃煤电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的监测孔、采样平台及相关设施。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40m时,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燃煤电厂,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5.1.2 燃煤电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管理、数据处理等按HJ 75和HJ 76的规定执行。

5.1.4 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

5.1.5 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仪表的检测灵敏度、检出限和量程应符合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要求,氮氧化物浓度应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备测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仪表应配置NO2/NO转换器。

5.1.6 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5.1.7 对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及相关废气低浓度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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