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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02 10:50

来源:上海环保局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31088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通则

GB/T 33567工业园区循环经济评价规范

GB/T 36574 产业园区废气综合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 36575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GB/T33635绿色制造: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标准

GB/T 35601~35613 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第一批)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

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3)国家和地方其它相关管理文件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2017)

《绿色园区评价要求》(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9〕20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86号)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

本标准参考的近期国内第三方环保服务部分文件或工作进展包括:

名称发布时间部分内容

《江苏省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月•第三方服务包括环评、调查、规划、监测、设施运维、评估鉴定、污染治理等。

•第三方服务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登记备案。

•省厅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组织信用评价与管理,每年征集发布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

•对优秀第三方机构给予财政、信贷等优惠。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环境服务认证”2017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认证(原“服务能力评价”)(已认证303家,分一二三级)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认证(已认证290家,分一二三级)

《广东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申报,分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分级条件: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业绩、技术创新能力。

•能力评价不收费,结果公开,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本市闵行区《污染源第三方辅助监管工作考核评估办法》2018年•通过材料审阅、现场抽查、污染源单位访谈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廉洁情况进行考评。

•对存在若干不良行为的清退出本区市场。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原环境保护部虽然已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2017),但侧重于总体要求,尚无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具体规范。

国家和地方虽发布了一些相关规范或管理文件,如《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对第三方环保服务的部分领域有指导或借鉴作用,但目前尚缺乏针对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总体性的服务规范,导致园区和服务单位均无所适从。

因此,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文件与规范的总体基础上,根据当前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的迫切需求,提出的全方位服务要求。

四、主要条款及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一)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鉴于多家区环保局、工业园区和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均提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制定基本要求,以避免服务单位低质竞争、无法胜任甲方要求等不利局面,综合各参编单位意见、参考上海其它服务规范,制定服务单位基本要求,包括信用情况、专业人员、内部管理、特殊领域四方面。其中,针对专业人员,考虑到园区环保服务的专业性和难度,结合调研了解到的服务单位实际情况,提出“为园区提供第三方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5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2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3年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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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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