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上海:《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02 10:50

来源:上海环保局

(二)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并指导整改

1、技术要点

考虑到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兼容性与整合性,技术要点主要框架参考《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5.3.1年度执行报告”所列框架,以便于与执行报告对照检查,并在此框架基础上增加其它调查要点。

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

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相关情况。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部分:

(1)结合环保实际,提出特别关注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是否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异味、环境噪声、放射性,梳理相关企业清单;

(2)结合全国工业聚集区环境管理培训,针对“零排放”企业,提出应加强台账检查和现场工艺检查,特别是对蒸发环节和回用去向的检查,梳理“零排放”企业清单。

(3)环境管理台账部分,参照《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第4部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理情况,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

2、前期准备

考虑到尽量减轻被调查企业负担,提出前期已调取的信息,不再向企业重复要求。

3、调查实施

考虑到部分内容不一定能直接调查到具体情况、不一定能单凭管理台账或执行报告判断真实性,因此提出根据需要收集佐证材料、制定检测方案等。

考虑到环境问题整改的迫切性,因此规定可当场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场提出,督促企业尽快实施。

4、后续工作

考虑到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多为环保咨询单位,不一定具备协助企业整改的技术能力或精力,因此只提出指导整改(而非协助整改),具体形式为编制针对各企业的整改反馈单、开展整改复查等。

提出可按需要对周边水体污染问题、环境敏感点分布等开展分析,反推园区企业环境问题及措施建议,为甲方要求较高且乙方专业能力较强的情况提供参考。

结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保管家业务培训,提出可根据调查情况,参照HJ941、《上海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结合专家评议等方式,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工作,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建议。

(三)提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或咨询服务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当前虽很少作为园区环保管家单位的服务范围,但园区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等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从广义来讲也属于第三方环保服务,且此类单位也有的在建设运营基础上拓展园区环境咨询业务,因此将建设运营列入考虑。

其中,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参考了上海化工区等国内先进经验,旨在推动其它园区按高标准建设运营。危险废弃物集中式暂存设施主要是基于大调研了解到的各园区及入驻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同时参考了宝山、闵行等地的前期探索实践。

针对多数以咨询为主业的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提供了环境基础设施咨询服务的选项,具体包括前期咨询和后期咨询。

(四)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精简便捷原则,提出整合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并提供手册主要内容参考。

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针对省级以上园区)等有关要求,提出环境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当前政府环境管理要求和普遍趋势,提出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对接要求,同时提供园区与企业间的交流平台功能。

(五)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考虑到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的迫切要求,以及环境信访投诉中的溯源技术要求高、群众对园区或排污企业不信任/不满意等难题,因此引入第三方单位的专业优势和相对公正性,协助应对。

(六)生态型园区创建

考虑到园区聘请第三方环保服务均希望提升环保绩效,争创先进,因此提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可协助园区按照生态环境部的《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及工信部的《绿色园区评价要求》等争创生态型园区。

(七)其它咨询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绩效,结合国内外先进做法,提出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可协助园区选购环保设备产品和绿色产品、提供节能节水咨询、协助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协助绿色供应链管理等内容。

(八)服务成效评价

考虑到不少园区希望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进行评价,甚至按绩效付费或考虑续约,因此提出了服务成效评价要求,并在附件F提供了综合性第三方环保服务成效评价方法供参考。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拟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中予以配合强调,对成效评价提出要求。

(九)合同签订要求

考虑到双方对相关责任的普遍担忧,提出:合同应做到服务边界清晰、责任划分明确,对事先无法完全明确的服务范围适当予以界定。合同应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得违规转嫁责任。同时,在附录合同模板中具体体现了责任条款。

考虑到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将掌握园区及入驻企业大量信息,且存在更换服务单位的可能,因此提出合同中应明确保密要求,包括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变化时的文件转移要求。

1...7891011121314

编辑:程彩云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