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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19-04-23 11:05

来源: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日前,海南三亚印发《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如下:

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污染界定】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挖掘与养护、绿化工程、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监管机制】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环保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管职能分工】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堆场、露天仓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城区绿化、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装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管养道路施工、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九条【扬尘污染的信息披露】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建立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构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条【扬尘污染的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条【污染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 违反本办法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市场准入、信贷服务相关联,实行跨部门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科研及成果转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举报与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依托本市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信访等渠道建立扬尘污染及监管工作举报平台。受理举报后,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扬尘污染视频资料、照片等违法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应当参照《三亚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在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并监督落实;

(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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