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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19-06-04 09:58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3.3炼铁ironsmelt

采用高炉或直接熔融还原炉等,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的生产过程。

3.4炼钢steelsmelt

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

3.5轧钢steelrolling

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轧制变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本标准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

3.6铁合金ferroalloysmelt

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与铁组成的合金,及某些非铁质元素组成的合金。

3.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钢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facility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3.9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10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

3.11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技术内容

4.1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4.1.2现有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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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钢铁工业企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规定达到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规定。

4.2.2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铁精矿等原料,煤、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辅料的储存应建设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非正常工况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HJ846等行业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4.4排气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HJ836和HJ878的要求。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HJ75、HJ76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3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GB/T16157、HJ75、HJ76、HJ/T397和HJ836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4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16157、HJ/T397、HJ732、HJ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HJ/T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6达标判定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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