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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05 10:10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

日前,江苏宿迁印发《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道路养护、园林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业主督促、企业落实、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制定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考核大气环境改善目标、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放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加强监测、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等施工扬尘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装修装饰工程的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的应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垃圾、商砼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查处上述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收储地块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农业农村、水利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扬尘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类似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密目式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硬化,并辅以洒水抑尘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围五十米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密目式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须采取封闭、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洒水等措施;

(十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内容。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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