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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9-06-11 09:31

来源:生态环境部

5.2.4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4.1 浮顶罐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采取密封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液面下。

5.2.4.2 固定顶罐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b)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 维护与记录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不符合5.2.4.1条或5.2.4.2条规定,应记录并在90 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3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制药企业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4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 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5.4.1.1 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以及配料、混合、搅拌、包装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2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3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清洗和消毒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消毒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4 动物房、污水厌氧处理设施及固体废物(如菌渣、药渣、污泥、废活性炭等)处理或存放设施应采取隔离、密封等措施控制恶臭污染,并设有恶臭气体收集处理系统,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5.4.1.5 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5.2条、5.3条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5.4.1.6 企业应按照HJ 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2 工艺过程特别控制要求重点地区的企业除符合

5.4.1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b)涉VOCs物料的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过滤机等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干燥单元操作应采用密闭干燥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排放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6 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6.1 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6.1.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和医药中间体生产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GB 37822规定。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1、表3及4.3条的要求。

5.6.2 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5.6.2.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排放的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如采用沟渠输送,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的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6.2.2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兽用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医药中间体生产和药物研发机构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其他制药企业的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应符合GB 37822规定。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表2、表3及4.3条的要求。

5.6.3 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制药企业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7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制药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符合GB 37822规定。

5.8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C。

6 企业边界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6.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 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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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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