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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VOCs环保设施禁用单一工艺!

时间:2019-07-15 09:57

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近日来,多地政府发文表示将加强对涉VOCs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并提出不鼓励或不接受企业使用单一工艺治理VOCs。

2019年7月10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办公室发文,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工作方案》(省政发〔2018〕18 号)、《河北省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冀气领组〔2019〕2 号)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要求,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涉VOCs 企业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印发《石家庄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业差异化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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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6月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即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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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完善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加强对已安装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治理工艺单一、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复合型治理技术;规范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数据联网,按照省有关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并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此次,《石家庄市2019-2020 年涉VOCs 企业差异化管理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提出:

“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 三类进行分类管理,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1)绩效评价评为A 类企业,其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绩效评价评为B 类企业其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本省先进水平;

3)绩效评价评为C 类企业全面停产治理。”

针对、制药、农药、石化、有机化工、煤化工等行业VOCs治理,提出:

“光催化、低温等离子、臭氧(含臭氧协同)等工艺因其净化效率低、存在臭氧二次污染不得作为末端废气处理设施。除小风量、低浓度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外,一般不宜采用无再生的单级活性碳(包括碳纤维等)吸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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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光催化、等离子等治理工艺受诟病较多,明确禁止不得作为末端治理设施的要求确鲜有官方报道,此次发文,应该对行业有所震动。

VOCs治理同行近一年来应该看过不少类似涉VOCs治理管控的管理规定,总体的认知主要的趋势变化是:逐渐不接受或者否定企业用单一的所谓的低效率的VOCs治理方式,如单一洗涤、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认为采用焚烧类的治理措施是高效且符合达标要求的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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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前几个月,《海宁市2019年夏秋季VOCs排放重点企业错时生产实施方案》中明确,位于城市建成区、周边区域及主导风向上风向区域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三天(每周五至周日),其余区域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二天(每周五至周六)。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直接燃烧)的企业不纳入错时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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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前几个月,南通市2019年大气防治工作计划发布,方案要求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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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部门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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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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