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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11 11:08

来源:生态环境部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填报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成品后处理单元、辅助单元相关内容;其他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仅需填报热工单元和辅助单元相关内容。

4.3.3 生产设施编号应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4.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产量(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4.1一般原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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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4.6 燃料实际使用量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应填报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气

a)废气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其中,污染物种类依据GB 9078、GB 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工业炉窑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4.5.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填报内容见表4。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GB 8978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GB 8978等确定;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种类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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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废水排放规律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依据HJ 521 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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