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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9-11 11:08

来源:生态环境部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工业炉窑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6.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B。

6.3 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B。

6.4 运行管理要求

6.4.1 废气

a)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b)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

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22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冲渣水。

6.4.2 废水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4.3 固体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6.4.4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预防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 819执行。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系统联网情况和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7.3.2监测内容

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其中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见表7、表8和表9。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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