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西2019年冬季—2020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时间:2019-09-20 09: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

依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等市督促本市钢铁企业有序推进各个生产环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计划稳步推进超低排放工程,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等重点工段污染源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提高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的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严格监管已建成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转。重点企业: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柳州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

(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和在线监控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柳州、玉林市重点推进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治理升级改造。北海、防城港、钦州等3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贵港市重点推进板材加工、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其他设区城市根据本辖区行业特点开展VOCs综合治理。加大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推进VOCs污染集中治理,各市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四个中心”,即在汽车零部件生产区域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在汽车维修企业集中区域建立钣喷中心,在活性炭使用集中使用区域建立活性炭再生中心,在有机溶剂使用集中区域建立回收处置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行动。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全区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补充完善,结合“帮企减污”指导纳入城市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指导企业提前采取减排措施,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对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在污染天气过程期间,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监测中心要坚持每天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诊断污染成因、跟踪减排措施、预判污染来源,充分利用技术分析成果科学及时指导应对应急工作。要科学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重点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露天烧烤、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偷排漏排、随意“炼山”等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卫星遥感、走航、无人机巡查等方法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全区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发挥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作用,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指挥协调,督导应对污染天气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制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周调度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建立和实施量化问责机制,对PM2.5浓度同比明显上升、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明显上升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滞后于时序进度的市,自治区将采取书面预警、约谈、量化问责等追责措施。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各市完成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团队技术水平和能力。2019年年底前,臭氧污染突出的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来宾等9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和源解析研究试点。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市要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自治区按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发布,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滞后的市下达预警函。攻坚期间,各市人民政府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3月15日前,报送攻坚行动工作总结。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