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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今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01 10:47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鼓励排污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明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减计划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覆盖范围合理延伸;新增供热全部使用清洁能源,优先发展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水泥、陶瓷、砖瓦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业企业,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二)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活动;

(三)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

(四)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本市提倡绿色出行,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宣传活动,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 鼓励提前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对发现的排放不达标的重点车型纳入机动车重点监控名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和保养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四)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五)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

(一)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二)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建成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设置高压冲洗车辆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禁止未经冲洗的施工车辆上路行驶;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防尘网,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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