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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今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01 10:47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采取下列防风抑尘措施: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禁止未经清洗的车辆上路;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堆场露天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通往城市建成区的主要路段建设车辆自动冲洗场所和设施,免费为进入城市建成区的货运车辆进行冲洗。

第三十五条 道路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扬尘污染。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平面交叉道口出入口、道路沿线两侧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防止车辆扬尘或者带泥上路。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用清扫车负压清洁、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城乡结合部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宜绿化的实施绿化,不宜绿化的实施固化、硬化、透水铺装消除裸露地面扬尘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固化、硬化、透水铺装责任人: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政策,推广秸秆、落叶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在居民住宅区、机关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制药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鼓励设置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露天烧烤食品进行监督管理。

现有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或者在其经营许可到期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第四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对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进行监测,并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铜川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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