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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移交问题问责情况

时间:2020-02-04 10:0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5月31日至6月30日对河北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2018年10月18日向河北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同步移交6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要求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处理。

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担任组长的河北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连续召开会议,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措施清单,强化组织推进,全面推动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河北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设责任追究组,由省纪委监委牵头,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详细制定《责任追究工作方案》,对移交的问题严格区分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共对78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省管干部18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9人,其中省管干部7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新上耗煤项目煤炭总量替代工作不严不实问题

针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煤炭替代问题,河北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等量替代,但个别地方煤炭替代工作不实,弄虚作假问题依然存在。承德上板城2X350MW热电厂项目于2017年11月建成投产,但作为其煤炭替代项目的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两台焦炉仍在生产,未予以关停,相关的71万吨煤炭替代量未能落实。霸州市华旭热力有限公司热源站改造项目,以拆除霸州市三利实业公司5台煤气发生炉形成的2.52万吨煤炭消减量作为唯一替代来源,但经核实,霸州市三利实业公司实际仅有4台煤气发生炉。承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吴清海作为时任承德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2011年2月至2015年1月)在上板城热电厂项目煤炭替代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二、沙河石家庄新乐段及定州段“河长制”落实不力

河北省督察整改方案提出全面推行流域治理“河长制”。但个别地方河长制成为“立牌子”工程。沙河石家庄市新乐段河道沙坑堆存大量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工业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定州段河堤上形成长约3公里、约1.5万立方米的“垃圾带”。新乐市和定州市相关河长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督导、处置。定州市常务副市长曹铂作为定州市沙河河长,副市长刘力威作为定州市主管河长办工作的副市长,履职不力,分别对两人进行诫勉谈话。其他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沧州市督察整改不到位问题

对于河北省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问题,沧州市主动认领不足,沧州市整改方案不全面不到位,有的甚至做表面文章。沧州市整改方案提出的截污纳管、河道清淤、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黄骅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工程措施均未落实。沧东工业园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按期运行。2017年,沧浪渠、石碑河、廖家洼河水质均为劣V类,部分水质监测指标同比恶化。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4台煤焦炉项目在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投产,渤海新区管委会未按规定责令停产,致使该项目长期违法生产、无证排污。

沧州市委、市政府党组对整改工作统筹推进和督导检查不力、组织整改验收不到位;沧县县委、县政府党组,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未依据整改方案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整改。责令沧州市委、市政府党组,沧县县委、县政府党组,渤海新区党工委,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沧州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赵国权,副市长刘强和鞠志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志刚作为2016年至2018年5月分管环保工作的沧州市领导,张国栋作为沧州市委常委、渤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吴向东作为沧县县委书记,朱春燕作为黄骅市委书记,在整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分别给予赵国权、袁志刚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国栋、刘强、鞠志杰、吴向东、朱春燕进行诫勉谈话。其他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违法项目清理不力问题

河北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各地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防护专项行动,对违规项目实施拉网式排查。省委、省政府第四环保督察组2016年12月明确要求秦皇岛市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整改。山海关区政府作为整改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石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仍存在旅游设施。省桃林口水库管理局管理的桃林口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大量旅游设施。杨铁林作为秦皇岛市副市长,张海山作为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在整改工作中履职不力,分别对杨铁林、张海山进行诫勉谈话。其他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地热水资源违规开发问题整改不力问题

河北省督察整改方案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63个地热水利用项目“查处整改工作”,用2至3年时间推进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原省国土资源厅安排部署不当,截至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时,仍未完成地热水资源勘查、未出台《河北省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长效机制建设没有实质性进展,对地热水资源开采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张国军作为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在整改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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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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