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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0-02-14 13:33

来源:江苏人大

近日,宿迁公布《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详情如下:

宿迁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号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及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的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将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造价,足额拨付施工单位;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且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城市、乡镇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范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对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开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废弃物料等,覆盖防尘布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尘网;施工工艺和技术规范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或者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

(四)施工工地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对搅拌场点采取封闭、喷雾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业时,在作业面周围采取空中喷雾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强度、厚度、宽度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不低于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脚手架时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或者喷雾加湿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楼层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清理,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地下管线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防尘。

市政工程属于应急抢修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但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并及时清理残留物料。

第十三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全程采取喷水、洒水等湿法作业,并硬化渣土清运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车辆清洗等场地。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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