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发布!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0-02-18 10:4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六)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第十九条 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盖起尘范围;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五)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六)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