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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自来水异味事件思考:停水,应该作为应急预案中的重要选项

时间: 2025-07-28 10:55

来源: 水极客联盟

作者: 高雅麟

其实余杭自来水异味事件,我第一时间在网上搜索了余杭区政府官网上的《杭州市余杭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虽然上位法中,对停止供水有一些定性表述,但在该方案中,仅对“停止供水”造成的结果作了事件等级的区分,但何种情况下,采取停水措施及相关操作流程,未见详细表述。说明“停水”只能作为一被动事件来接受,而不是一个主动的,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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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杭州市余杭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将停水作为供水应急预案的必要选项,是保障公共健康安全的核心防线,尤其在突发污染事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制保护作用。其必要性基于以下关键逻辑:

首先,停水,是阻断污染扩散的终极手段


道理不言自明:

一是对不可逆健康损害的预防

比如,当水源检出剧毒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如霍乱弧菌)或放射性物质时,即使微量也可能导致群体性中毒或疫情。

示例:若异味事件中检出重金属(如砷)而非藻毒素,持续供水将造成灾难性后果。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强制规定“检出有毒物质超标必须立即停止供水”。

二是避免次生风险扩大

污染水进入家庭管道后,可能腐蚀管壁释放铅等重金属,或滞留于热水器、净水设备形成二次污染源,停水是彻底截断污染链的唯一方式。

第二,应急响应的“黄金时间窗”法则


水厂切换水源/启动深度处理需2-6小时,而管网末梢污染抵达仅需30-90分钟(视管网长度)。污染扩散速度往往大于技术处置速度,立即停水可为技术处置争取时间,避免污染水体持续注入管网系统,大幅缩短整体恢复周期。

第三、责任主体的法定免责要件


我们常说要有容错机制,但要付诸制度建设,这是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必然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单位发现水质污染时,“必须采取停水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预案中必须明确停水触发条件,可使决策者避免因“过度谨慎”或“反应不足”被追责。否则,一方面体现在应急方案中含糊其词;二是现实中因为一句“主管部门”,事情就会变得复杂,无人行拍板或扯皮,耽误最佳时机。毕竟停水的后果,舆论压力非个人所能承受。

第四,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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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典型事例有很多,如:2014年兰州苯污染事件:水务公司延迟10小时停水,最终赔偿居民2.6亿元,多人被追责、免职。2022年苏州嗅味事件:30分钟内停水+启动备用水源,2小时解除危机,获市民谅解。

在现代应急管理有几个刚性原则,需要大家形成共识。

一是预案中的底线思维

联合国WHO《饮用水安全指南》强调:“不停止供应已知受污染的水,比中断供应后果更严重”。该停水时必停水。

二是技术局限性的现实妥协

毕竟,现有水质监测存在时间盲区。同时,深度处理工艺无法100%去除新型污染物(如PFAS、微塑料)。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停水是供水安全体系的“紧急制动阀”,其本质是用可控的短期不便换取不可逆健康损害的绝对规避。缺失停水选项的预案如同无刹车的汽车——技术再先进也难逃失控风险。

这点,特别需要给水务公司的高管个提醒。用底线思维,做好顶层设计,方可做到临危不乱。当问题越具体的时候,越需要一把实用的瑞士军刀。请持续关注水极客联盟的“water思维模型”案例分析与专题讲座。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对风险的前瞻洞察、对危机的敏捷响应、以及对公众知情权的真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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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参阅:http://www.watergpt.cn/index.php/wmdys/2268.html

编辑: 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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