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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霞:环境绩效合同参考文本及服务模式全解读

时间: 2016-04-01 14:03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刘敬霞

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最终载体是环境绩效服务合同,必须有法律依据。环境绩效合同是无名合同,因此需要根据项目情况量身定制。环境绩效服务合同主要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合同法,在环境领域,要考虑环境保护法,如果对水领域的项目,要考虑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水法和水十条。从政府做主体的角度来说,首先要考虑程序,国务院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还有财政部和发改委制定的一些规定,另外从更高的法律位阶来讲还有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还有一些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律依据。

环境服务商招选机制,首先倡导竞争机制,不能一对一直接签约,要履行一个程序,方式共有五个,分别为: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环境绩效服务合同要落地,首先要考虑跟谁签合同。对于环境绩效合同的主体甲方,如果是政府的项目,就是政府的主管部门,如现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PPP办法当中的实施机构。第三方治理的工业污染,通常指有污染减排责任的企业。乙方也分不同情况,有的情况环境服务商会设立项目公司,有的情况环境服务商因为项目体量比较小,环境服务商可能自己做。

 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它还是多元主体的项目,因此,需要根据合同的主体和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合同的结构设计。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是一个体系,不是单一的合同能够解决。合同结构的设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两级结构,这种情况下,操作方式就是政府和中标环境服务商草签合同,项目公司设立以后,由项目公司概括承接中标环境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把合同接过来。项目公司为了履行环境绩效服务合同,要提供融资、设计、施工、监理,还有设备、货物,还有其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另一类是三级结构。现在许多合同把政府、中标的环境服务商和项目公司三方都放在一个合同里,合同不能达到项目公司与中标的环境服务商风险隔离的目的,导致主体间关系混乱。政府通过招标或者采购方式,确定了环境服务商,要签合同,这个合同主是要明确出资责任和融资支持的责任,还要有对项目公司技术和管理的支持。这个合同主要约定这些内容。在项目公司设立以后,由政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公司再签订环境绩效服务合同,这跟过去做BOT项目的时候会有一个特许经营协议,还有一个服务协议,结构一样。第三级结构和前面的两级结构中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签的相同。

 环境绩效服务合同,针对的项目类型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存量项目,一类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存量项目,从项目运营开始做起,偏重于绩效,运营绩效的服务。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情况,有的情况下项目投资方或者项目公司拥有产权,有的情况只有运营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就不拥有项目的产权。有的项目要移交,有的项目不需要移交。以BOT项目为例,这种模式的投资,实际上BOT是带融资的。现在政府把环境服务商链条延伸,包括设计,甚至延伸到更往前一些的项目前期工作,从项目基础条件的调查,以及项目方案的设计,都包括在内。通常情况下,项目并不是都是经典的模型,可以加以灵活组合。

点击环境绩效服务合同参考文本及编制指南1.0版本可以下载原文

 环境绩效服务合同的四点要素

环境绩效服务合同我们要关注四点因素,即:第一我们为什么样的环境服务,第二我们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第三绩效到底怎么设立,怎么考核,第四就是围绕收费机制设计。

围绕4个核心因素,合同当中至少要包括以下主要关键的内容:第一个就是服务范围,这个指物理和空间概念的范围。服务范围有的情况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我们要把物理和空间的服务范围确定在合同当中;第二个方面在服务范围内,要有环境的现状描述,比如说黑臭水体,包括流域河道治理,我们是多长的河,两边包括什么,对它的现状要做完善的描述,因为这个跟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直接挂钩,包括污染负荷;第三对合作期限加以约定,因为合同是有期的,不是无期限的;第四对政府的需求要加以描述,同时对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从污染控制、减排、包括整治方案和整治措施方面加以约定;第五项目投资来源和资产权属。有的项目要全部投资,有的项目不投资,还要约定投资的项目是否有产权,大量的项目政府都是把土地无偿给你使用,没有土地权属,地面建筑是没有办法得到房产证的。第六环境服务的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环境服务的目标是什么,包括绩效指标体系怎么设计。第七投资怎么回收,收益怎么得到,之所以讲到收费机制,因为是多范围,多个主体,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有协调机制,合同对政府的保障措施要加以约定。另外,要有一般合同的其他通用内容等。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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