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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时间:2017-03-30 10:09

来源:山东省环保厅

近日,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已经发布。其中对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2017〕9号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17年9月3日起实施。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DB37/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6日

前言

DB37/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家具协会。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袁琦、胡欣欣、李恒屾、于红梅、韩庆生。

引言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家具制造业furnituremanufacturingindustry

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的各类家具(包括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6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VOCs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7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new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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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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