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甘肃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8-15 09:55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围挡;

(三)施工单位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其他场所也应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四)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车辆清洗处需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六)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七)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八)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和持续时间等信息;

(九)国家和省、市有关施工现场防尘污染防治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七条【垃圾填埋场、矿山等的防尘措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矿山开采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

在开山采石、采砂和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过程中以及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八条【装卸、运输过程中的防尘措施】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和灰浆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喷淋等措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区域和路线行驶。

第五十九条【机械化清扫】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采用低尘作业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洒水、喷雾等措施,并根据扬尘控制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降低地面积尘负荷,防治扬尘污染。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开挖工程防尘措施】对城市道路实施开挖的,在扬尘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开挖道路进行恢复。

第六十一条【混凝土、砂浆搅拌防尘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应当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等进行预湿处理。

第六十二条【裸露地面防尘规定】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一)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建设、水务、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

第七章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农药化肥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和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在人口集中地区,园林绿化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第六十四条【畜禽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散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恶臭气体和其他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并按照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督管理。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六十五条【秸秆污染】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广采用粉碎还田、造肥还田和过腹还田等方式进行秸秆还田工作,并推广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第六十六条【禁止焚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枯草和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345678910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