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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09-02 15:22

来源:河南日报、生态三门峡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设施、电力、水利、公路和铁路等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土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活动的区域。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抑尘降尘措施,做到道路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止开采后、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四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挡、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采取抑尘措施;输送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进入城市道路的货运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带泥、土等易扬尘物质行驶。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道路建设,优化公路网布局,推进绕城公路规划建设,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提高乡村道路硬化比例。

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将农业结构调整与农田生态建设相结合,引导城镇周边种植优质林果花卉等经济作物,建设生态涵养区,形成绿色保护圈,减少农田耕作、换茬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第三十八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秸秆合理利用技术和项目,强化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第三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禁止在以下地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绿色方式进行祭祀活动。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气象机构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实行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实行差别化政策,重点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可以根据污染物排放程度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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