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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09-02 15:22

来源:河南日报、生态三门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停产、限产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措施,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限制排放,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取缔并拆除;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成品油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或者组织作业单位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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