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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9-09-12 11:3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推动我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荆楚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2019年7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目标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出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物料运输及监测监控等方面实施改造。

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污染物达到标准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应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

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各项管控措施要求,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污染排放监测与监控要求:各钢铁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

(三)强调了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方案》从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有序实施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钢铁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加大资金和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强化科研技术支撑等九个方面提出了任务要求。《方案》从健全领导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强化了保障措施。

(四)制定了改造项目清单和时间进度

结合钢铁企业分布及污染治理实际水平,明确了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总体进度要求,针对性制定了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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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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