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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12-20 13:49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日前,安徽发布《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排放标准要求如下:

1 现有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GB 4915-2013 标准,自2021 年1 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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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安徽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辖区内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水泥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XXXX 年XX 月XX 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ß射线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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