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0 13:49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5.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规定执行。
对于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可采用任何连续一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 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国家标准。
6.3 在任何情况下,水泥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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