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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7-29 09:48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配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和CEMS,CEM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应达95%以上。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全面掌握全厂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制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与规定要求符合性对照,以及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类型、安装位置等信息。将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建立进出厂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础台账,其中铁路运输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水路运输应有水尺记录台账;管状带式输送运输应有皮带秤记录台账;管道输送应有磅单记录台账或皮带秤记录台账。企业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监控并记录进出厂运输车辆的完整车牌号。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完成编码登记。

4.台账记录。留存连续稳定运行至少一个月的主体设施生产日报表、CEMS和DCS 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无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行监测数据应按要求保存原始记录,自动监控、DCS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分别具备保存三年、一年、三个月以上数据能力。

(三)开展现场评估监测

1.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现场监测工作应在稳定生产状况和工况下进行,参照附1编制监测方案,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参数。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工况负荷。同时开展手工监测结果和CEMS监测结果比对,核查CEMS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鼓励开展三氧化硫(采用SCR脱硝技术的)、一氧化碳等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监测。

2.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对照《浙江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现场核查并评估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性以及控制措施符合性(参见附2)。依据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颗粒物监测数据等,评估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情况。

3.清洁方式运输符合性评估。调取近三个月所有大宗物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灰质原料、校正原料、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熟料等)和产品(包括熟料、水泥等)的运输量,以及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的运输量、运输方式及相关台账,计算进出厂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是否满足80%要求(计算方法见附3)。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达不到80%的,根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统计分析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的情况。开展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与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等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四)编制评估监测报告

评估监测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预评估、监测方案、无组织排放源清单、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符合性分析、无组织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分析、清洁方式运输要求符合性分析、环境管理体系评估、评估监测结论与建议及附件等。

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主要生产装备及产能、近一个周期年产品产量和原辅燃料使用量、源头减排情况、有组织污染治理工艺和设施主要参数、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厂内外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基本情况等。环境管理体系评估应包括企业环保手续情况、近三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水平、环保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附件应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含配套的原料矿山)、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分析图、CEMS监测比对报告、手工监测报告、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记录表、无组织点位现场照片、货物清洁方式运输合同和进出厂凭证等。

二、水泥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认定为达到水泥超低排放;任意一项不满足的,认定为未达到水泥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针对具体环节再次开展评估监测。其中,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面,除需符合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规定外,还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关规定。

(一)有组织排放

1.手工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应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在线监测数据。经现场比对,CEMS监测数据准确有效,且最近连续30天CEMS监测数据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均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

1.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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