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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时间:2022-03-23 15:3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前,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工作流程、操作规范、检查要点等,适用于指导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检查工作。 本指南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修正)《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 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宁 环发〔2019〕9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宁环发〔2019〕112 号)

3 适用标准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HJ/T 395-200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 (AUS 32)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HJ 845-2017 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 (遥感检测法)GB 36886-2018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891-2014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段)及修改单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4 组织实施

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环 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联合公安、交通、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民航管理等部门,按月或季组织开展,如有特殊管理需要,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抽测、遥感监测等方式, 实现对全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全覆盖。技术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负责。

4.1 现场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和目的, 要求予以配合。按照指南内容和流程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记录和必要的录像、拍照、录音等取证工作,与检 测数据报告等相关资料一起留存归档。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4.2 受委托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应符合:(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业务,具有良好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破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的独立法人。(2)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在《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中, 包括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和车载柴油机检验能力项目等,同时检测设备依法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 内。(3)单位三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单位及法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第二章 路检路查

1 现场检查

1.1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载诊断仪系统(OBD)检查等内容。

1.2 检查流程

1.2.1 车辆引导

公安交管部门人员对道路行驶的车辆进行安全引导,指挥车辆停靠,查验驾驶证、行驶证,检查人员告知驾驶人抽检内容及配合事项等,并登记相关车辆信息。

1.2.2 排放检验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人员指导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并出具具有 CMA 标识和编号的检验报告。

1.2.3 结果告知和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排放检验结果告知车辆驾驶人,对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填写《机动车污染排放路检路查结果确认 单》(附件 2),要求被检车辆驾驶人签字确认,同时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被检车辆驾驶人拒绝签字,检查人员需保存好证据材料等并带回。

2 检查结果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形成完整数据、材料档案,生态环境部门留存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入户检查

1 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台账

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柴油车保有量超过 20 辆的用车大户车辆清单(附件 3),并督促指导其建立完善车辆维护、 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附件 4、5),鼓励其及时向所属 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台账相关信息。

2 重点检查范围及对象

对于银川国际公铁物流港、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 型)等建设重点物流园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吴忠金积工业园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忠青铜峡新材料基地等重点工业园区,以 及货物集散地、公共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维修等重点单位, 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

3 入户检查

3.1 现场检查

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人员需向被检单位出示证件,告知其抽检内容及配合事项等,并指导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实现柴油车 OBD 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用车大户,可免于入户检查。

3.2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用车大户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及车辆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车用尿素和车用柴油检查等内容。

3.2.1 台账检查。请被检单位负责人(授权人)介绍本单位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相关情况,并检查台账具体内容。

3.2.2 排放抽测。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单位机动车,由承担工作的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对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出具具有 CMA 标识和编号的检验报告。

3.2.3 污染控制装置查验。通过查询国家车型环保达标目录或环保信息公开系统,核实柴油车的废气再循环系统(EGR)、 电子控制单元(ECU)、车载诊断仪系统(OBD)、催化转化器 (SCR)、颗粒捕集器(DPF)等污染控制装置情况,并填写《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表》(附件 6)。

3.2.4 车用尿素和车用柴油检查。检查柴油车尿素罐里的车用尿素含量、质量以及油箱里的车用柴油质量。车用尿素质量按照《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GB 29518-2013) 要求进行检测,重点检查尿素含量或折光率指标,必要时检查其 它项目。车用柴油质量按照《车用柴油》(GB 19147-2016)要求进行检测,重点检查硫含量,必要时检查其它项目。

3.3 结果告知和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检查和排放抽测结果告知被检单位,不符合要求的要填写《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入户检查结果确认单》(附件 7),要求被检单位负责人(授权人)签字确认并加 盖公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字,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并带回。

4 检测结果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形成完整数据、材料档案,生态环境部门留存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遥感监测

1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人员在随机选择的遥感监测点位摆放明示尾气监测的标识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架设调试好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等,对道路行驶车辆进行尾气监测。监测数 据实时上传到自治区遥感监测信息系统,筛查超标车辆,对车辆 相关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形成完整数据、材料档案,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

2 非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人员通过自治区遥感监测信息系统,关注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实时上传的机动车尾气监测数据,筛查超标车辆,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及时形成完整数据、材料 档案,同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可推送至公安交管部门。

第五章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

1 现场检查

1.1 检查对象和范围

1.1.1 检查对象:全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 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1.1.2 检查范围:以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1.2 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及排放达标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

1.3 检查流程

1.3.1 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人员需向被检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可为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抽检内容及配合事项等,并指导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

1.3.2 备案登记情况核查。通过宁夏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查询是否进行备案登记,登记信息是否与机械实际信息一致, 是否按照要求领取环保登记号牌,号牌信息是否与平台登记信息 及机械实际信息一致等。

1.3.3 排放抽测。检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非道路移动机械, 由承担工作的第三方环保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对机械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出具具有 CMA 标识和编号的检验报告。

1.4 结果告知和确认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检查和排放抽测结果告知被检机械所有人(使用人),不符合要求的要填写《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检查结果确认单》(附件 8),要求被检机械所有人(使用人)签 字确认,如当事人拒绝签字,需保存好证据材料。

2 检测结果处理

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形成完整数据、材料档案,生态环境部 门留存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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