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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开征集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 VOCs综合治理等5类项目可申报

时间:2022-08-10 14:02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开征集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的通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玻璃行业、砖瓦行业提标改造、涉气产业集群项目建设、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等5个类别可参与申报入库,获得资金补助。

关于公开征集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正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资金支持,拟用于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适当补助,现公开征集一批成熟度高的、环境效益突出的项目申请入库,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现有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天然气锅炉,计划或正在进行升级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有效降低至50mg/m3、35mg/m3、10mg/m3以下的项目。

纳入本次征集范围的工艺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不含单一烟气再循环改造)、末端脱硝等。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计划或正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达到进一步VOCs减排的项目,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如: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达标治理项目;

(2)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过度治理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

(4)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三)玻璃行业、砖瓦行业提标改造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22〕5号)要求,鼓励玻璃熔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非纯氧燃烧基准氧含量8%),玻璃制品熔窑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0毫克/立方米(非纯氧燃烧基准氧含量8%)。鼓励砖瓦工业企业在达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涉气产业集群项目建设

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

(五)低碳试点示范项目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完善,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三)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已完成升级改造并验收,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三、申请材料要求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必须明确企业现状、现行标准、改造目的和必要性、工艺比选、改造后目标(预期效果)、投资构成和支持金额等内容。

(二)发改或工信等职能部门对改造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意见,如项目立项、核准资料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

(三)对应的中央或省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

四、报送方式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填报相应信息表(附件2、3、4)后,连同上述相应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属地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5)。企业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报材料需真实准确,不可弄虚作假。

五、其他说明

项目征集后,我局将根据征集的项目情况,研究选取成熟度高、效益突出的项目分批申请入库,具体结果以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以下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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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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