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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实录 | 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聚焦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制订等相关工作

时间:2022-09-28 11:20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为了系统推进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监测评估、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持续探索环境健康管理对策、增强环境健康技术支撑能力、打造环境健康专业人才队伍等任务。这里有几项我说一下:

从支撑防范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需要出发,鼓励各地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总结提炼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探索将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环境管理工作。

从提升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推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需要出发,加强对环境健康相关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深入分析和应用,开展识别环境健康风险分布状况、监测风险发展趋势以及丰富风险评估参数等工作。

从推动公众参与出发,将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旨在通过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价值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健康风险防范必要知识,践行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并具备一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健康的行动能力。

良好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努力探索。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实施《"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并加强与卫生健康、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深化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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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财经):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提出尽快启动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工作。“适应”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还存在哪些挑战?下一步还有何打算?

刘友宾: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大对策。适应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指通过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风险识别与管理,以减轻气候变化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一贯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为统筹推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我国先后出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28个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我国还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2018年,中国和荷兰等国共同发起成立全球适应委员会;2019年,全球适应中心第一个区域办公室-中国办公室在京成立,展现了中方重视和推动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决心。

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基础性工作相对薄弱,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意识有待增强。二是治理体系有待完善,尚未形成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识别—采取适应行动—行动效果评估的工作体系。三是现有行动力度不足,重点领域、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有待提升。

生态环境部将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坚持主动适应、科学适应、系统适应、协同适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和沟通协调,推动地方编制实施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同时积极拓展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力争到2025年,适应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评估水平有效提升;到2030年,适应气候变化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各领域和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全面开展;到2035年,全社会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显著提升,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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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推动黄河保护法早日出台

封面新闻记者:今年6月黄河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生态环境部在配合黄河保法立法工作做了哪些工作,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起到怎样作用?通过长江保护法对于此次黄河保护立法积累了哪些经验?

赵柯: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谢谢你的提问。长江、黄河在我们中国人乃至在华人心中分量都是很重的,有一句歌词叫做长江长城,黄山黄河在我心中重千斤。长江、黄河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刚才刘司长介绍了长江黄河攻坚战的进展情况,我们制定了攻坚战工作方案,如果有法律来保证,我们这个攻坚战无疑进展会更顺,效果会更好。

黄河保护立法就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们最高立法机关组织开展的又一项重要的流域性立法,目的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同时这个立法也是我们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去年黄河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常务会在去年10月份审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草案。在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了草案,在这期间生态环境部也承担了重要的工作任务,我们全程参与了立法调研和文本的起草,配合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根据立法工作的安排,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比如说流域规划体系研究,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研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研究,我们老本行污染防治制度的研究。在专题研究基础上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立法建议,这样来推动黄河保护法立法工作有一个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我们还积极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污染物治理等等这样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我们还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在黄河保护法草案当中进一步完善了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流量,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等这样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果要归纳一下,分一下类:我们是重点推动确定了三类制度:第一,规划与管控制度,重点是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的省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的准入清单。第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的保护与修复制度,特别是黄河和长江有一些不同,长江主要是水污染问题,黄河还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就是水资源比较短缺,生态比较脆弱。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我们要求加强生态流量管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以及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指标。第三,污染防治制度。在黄河保护法草案当中我们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等一些重要的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做出明确要求,这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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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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