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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这十年,关于生态环境立法,做了这些事……

时间:2022-09-29 10:12

来源:生态环境部、中国大气网

作者:易可可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这十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绩效最为显著的十年。

这十年,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得到重构,制度体系得到重塑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力亲为抓顶层设计,全面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这十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工作,生态环保的执法司法解释,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生态环保的执法检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领域,得到了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这十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绩效最为显著的十年。

这十年,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一是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例如,河、湖长制和排污许可改革。在党中央提出排污许可制改革后,我们推动把过去固定点源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并纳入环境保护法、水法、大气法、固废法等重要专项法律里。此外,还有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将陆续推动入法。

二是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得到了全面的重构。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16件。具体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税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

三是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成为我们国家的法治体系重要组成,包括生态环保领域里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引人注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专项的环保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四是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规律的地方立法成果。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这是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2021年河北制定出台《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浙江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值得特别肯定和推广借鉴。

五是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损害侵权的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等20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文件具有普遍实用、反复适用的效力,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党内法规都是我们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十年,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实现基准零突破

这十年,在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健康方面,一是通过发挥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十年来制修订的国家、地方两级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在十年前基数上分别增加79%和331%,国家标准增加近80%,地方标准增加了3倍以上。

环境质量标准引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PM2.5标准。这个标准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之后发布,随后为实施该项标准,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有效推动了绿色发展。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准入门槛,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经济进步。目前,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今后,还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二是推动健康风险防控融入到生态环境管理的主阵地,夯实精准治污基础。生态环境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3个环境健康相关五年规划,印发了现场调查、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等14项技术规范。积极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研究和地方试点,推动高环境健康风险行业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纳入环保重点管控范围。

三是通过加快构建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体系,强化能力建设,实现基准零突破。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环境基准研究,基准是标准的基础,这是非常重要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我们印发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以及4项基准推导技术指南,成立了首届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已经发布了镉、氨氮、苯酚等3部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和中东部湖区湖泊营养物基准。

这十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打破“无法可依”,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

这十年,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普法方面有些进展。

一是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二是通过筑牢损害追责制度之笼,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我们环境违法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如行政罚款等,还有污染企业造成第三方民事主体的损害赔偿,如果严重的,触犯了刑法,则是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传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现在形成创设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形式。因为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除了这些责任之外,还对水体等公共环境资源、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这部分利益应该承担责任,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这是中央部署推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五六年时间从无到有,推动形成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全国范围初步构建。

三是通过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出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责任制主要任务,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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