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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经验

时间:2023-02-02 15:42

来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南宁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七)整改工作验收进行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废水治理设施长期停运,屠宰废水通过水塘鱼塘渗排,大量溢流至厂区外农田和农灌排水渠,群众反映强烈。但地方长期不作为,督察交办后仍然避重就轻,在企业长期排污影响周边群众的情况下,竟然公开回复“屠宰废水主要污染物是化学需氧量等,不会对农田造成严重污染”。

  二、责任单位

  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自治区整改方案措施:

  (一)督促指导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该公司周边区域雨污分流管网建设,严防污水溢流至厂区外农田或农灌排水渠。加强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严格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南宁市整改落实情况:

  (一)一是督促指导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督促企业加快完成技改项目建设。企业新增的15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原有的500立方米/日、3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设施也已完成技改并正常运行。根据2021年12月23日第三方监测结果,出水所有指标数值均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A级控制项目限值要求。

二是加强该公司周边区域雨污分流管网建设,严防污水溢流至厂区外农田或农灌排水渠。协助企业将污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生产废水经初步处理后全部通过管网输送至西明江污水处理厂再处理。督促企业开展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已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经多次降雨检查验证,企业雨水沟、农灌渠,均未发现异常情况,雨水污水实现分别排放。

三是加强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严格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强监管执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驻厂监管154天(其中夜间执法21次),专班监督检查22次。每日对企业屠宰量现场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每日屠宰量均没有超过当时污水处理能力范围内要求控制的单日1143头生猪屠宰量。在企业附近制高点建设视频监控点,实现对企业周边区域污水排放情况远程监控。对企业排污口出水开展加密监测,持续做好污水处理后水质抽样监督性检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先后抽检了15次,全部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标准。同时,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并完成废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正常运行,实时视频监控未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对企业未批先建和违反污染物排放规定问题进行立案处罚,于2021年6月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人民币474963元,对其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行为罚款人民币442614元,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四是督促企业加快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办理。2021年12月30日,企业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已取得市行政审批局的批复。五是加快厂区氧化塘、应急池积存废水处置,做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督促企业完成应急池和氧化塘应急处置和清淤,分类改造后用于应急池、种植等功能。厂区区域内农灌渠(大河冲)已完成清理,对企业周边农田进行二轮采样检测,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污染风险评价均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低”。2021年底,环境风险已完全消除。

  (二)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西乡塘区政府主动向周边居民宣传讲解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广西新又鲜畜禽有限公司制作整改进度展板,向周围群众展示整改过程;驻厂执法人员走访周围群众,了解群众对整改工作的满意程度;西乡塘区政府通过新媒体“西乡塘云”公开问题整改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该问题验收包括以下五步:

  一是该问题南宁市牵头整改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西乡塘区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了整改情况自查及现场核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

  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办)结合验收申请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核查,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经市整改办主任审定,同意该问题通过初步验收。

  三是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七)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6号)。

  四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七)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2〕6号),组织现场核查,确认该问题已完成相关整改措施、达到整改目标,验收销号台账完整清晰,具备验收销号条件,出具核查意见,同意提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验收销号备案程序。

   五是该问题经2022年12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审议,原则同意通过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5354906。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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