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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记、旁路偷排...省厅通报5起涉气领域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案例

时间:2023-04-13 14:42

来源:山东环境

近日,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一批5起涉气领域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非现场巡查发现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该企业2#窑炉应急排放烟道闸门处于开启状态,烟道表面温度较高,立即开展人工监测,显示氮氧化物实测浓度524mg/m³,折算浓度1492mg/m³,超标13.9倍,烟气温度442.7℃,烟气流速5.3m/s。2#炉窑正常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为:氮氧化物实测浓度42~93mg/m³,折算浓度37~92mg/m³,烟气温度68.2~71.3℃,烟气流速3.2~3.5m/s,与自动监测数据基本一致。

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企业长期在非应急状态下通过应急烟道偷排废气,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篡改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发现问题线索,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经验遵循,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综合分析与该企业行业相同、规模类似、工况一致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中烟气流量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与该单位配建的风机功率相差较大,再结合现场调查,坐实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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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对照分析发现,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较去年同期下降76.7%,初步判断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可能存在异常,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企业为减少治污设施运行成本,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在自动监测设施站房顶部隐蔽位置破坏设备采样管线并安装三通接口,在墙壁夹层内埋设输气管线,非法接入氮气,稀释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作案手法隐蔽,自动监测数据持续稳定达标,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对照往年正常状态数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数据异常;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直扑现场,迅速找到问题点位,并对采样管线逐段详细排查,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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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

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恢复生产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部分违法企业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提升发现此类问题能力,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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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标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平原县文虎木炭加工厂、平原县薪火木炭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家企业自2022年5月1日以来,多天多时段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被第三方运维公司(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标注为系统故障。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企业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通过虚假标注故障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成为无效数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启示意义

依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修约,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强力震慑,有效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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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联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监测平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样探头连接伴热管无温度,自动监测站房与监测平台连接伴热管有一处缠有大量黑色胶带。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采样伴热管内采样管、全程标定管均被人为断开。监测人员对该企业烟气进行现场比对,实测值二氧化硫浓度为130.4mg/m³,折算浓度208mg/m³,超标1.1倍。同时段自动监测站房数采仪实测值显示, 二氧化硫浓度0-4mg/m³。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日常开展非现场数据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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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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