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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15 13:38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对生物质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日益严格。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地方环境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代替 DB22/T 2581-2016《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22/T 2581-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 1,2016 版的 1 );

b)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

c)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内容(见 3 );

d) 更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4 ,2016 版的 4);

e) 更改了烟囱高度(见 5,2016 版的 5 );

f) 删除锅炉排放检测负荷(见 2016 版的 5.3 );

g) 更改了“监测”相关内容(见 6,2016 的版 6)

h)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相关内容(见 7,2016 版的 7 )。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囱高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以及生物质发电锅炉。

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及生物质燃料热风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标准文本: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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