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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成“集中排污设施”?被罚款

时间:2023-09-20 10:45

来源:广东生态环境

为强化涉VOCs重点行业环境治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时,发现一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丧失治理效能,变为“集中排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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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涉VOCs重点行业环境治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乐从监督管理所)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全力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案件详情

近日,乐从监督管理所检查某家具制造企业时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设置了4个活性炭箱,其中两个炭箱缺失填充物,另外两个炭箱虽有填充活性炭,但是活性炭已吸附饱和且表面布满油漆渣。检查还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收集管道存在开裂漏风的情况。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VOCs治理设施”已然丧失治理效能,被变为了“集中排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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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VOCs治理设施

处理结果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该企业被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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