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9-20 11:47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23〕8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分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办〔2018〕22号)精神,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现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chnd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大气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