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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罢工”?新会一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维护不到位被处罚!

时间:2023-11-21 10:00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今年5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到新会区某装饰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企业未有建立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活性炭更换记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辅材料台账。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也未能查询到该企业的活性炭转移记录。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箱内的活性炭没有按规定更换,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亦未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新会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45万元和2万元。

01 案情回顾

今年5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以下简称“新会分局”)到新会区某装饰制品加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企业有工作人员正在喷漆房内进行调漆和喷漆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的部分门窗呈敞开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配套的两套废气治理设施的活性炭箱进行检查,发现活性炭表面积存一层较厚的漆渣,漆渣已经完全覆盖活性炭,活性炭箱的箱壁也积有一层较厚的漆渣,且部分治理设施柜门无法打开。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有建立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台账、活性炭更换记录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辅材料台账。执法人员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也未能查询到该企业的活性炭转移记录。经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箱内的活性炭没有按规定更换,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亦未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而该企业未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已更换活性炭和建立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辅材料台账,并按《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主动登报道歉,新会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进行裁量,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3.45万元和2万元。

03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的环境管理意识较低,片面认为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即完成,日常生产过程中缺乏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维,致使污染治理设施存在问题而不自知。作为排污单位,必须自觉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涉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按规定及时更换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确保挥发性有机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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