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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4-03 09:57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碳达峰碳中和效益、技术效果等;

(四)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项目可持续性等;

(五)项目总结:自我评价结论及相关建议。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可简化编写其他内容。

核准项目的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根据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及其效益等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同时按照以下清单准备相关资料,供开展后评价时查阅。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报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结、调试总结报告、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或督导报告、统计资料等。

核准项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单中与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及其效益等情况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承担专题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侧重对专题评价内容开展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价,并加强与同行业、同区域项目的对比分析。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委托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主要结论、项目后评价开展情况及主要结论。

(二)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申请书及其审批或核准文件主要内容和调整情况及其评价。

(三)项目建设准备和实施总结与评价:开工准备、建设过程、组织管理、重大设计变更、资金落实和使用、竣工验收等情况及其评价。

(四)项目运行总结与评价:运行效果、制度建设执行等情况及其评价。

(五)项目效益效果评价: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项目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技术效果等发挥情况评价。

(六)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

(七)项目后评价结论及意见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具体项目的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开展专题后评价的项目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可不涉及其他内容。

核准项目主要对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内容及其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不涉及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并统筹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遥感监测等现代化手段。

项目后评价应持续探索创新科学、有效、适用的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后评价方案。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非涉密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制度优化、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机构参考,共同推进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应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认真落实,相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部分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后评价工作开展、成果应用及相关改进意见落实情况。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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