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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致信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单位

时间:2024-04-22 09:56

来源:兰山环保

作者:《VOCs前沿》整理

近日,山东临沂兰山分局发布了《致兰山区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单位的一封信》。其中提及,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为吸附法,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常应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VOCs治理,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过程中,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等问题,导致部分吸附装置无法发挥应有效果,甚至形同虚设。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全文如下:

致兰山区使用活性炭处理VOCs单位的一封信

夏季临近,臭氧污染问题频发,臭氧成为导致我区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污染物,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臭氧污染可刺激人的呼吸道,引发支气管炎和肺气肿;造成人的神经中毒,视力下降;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诱发淋巴细胞染色体病变,加速衰老。挥发性有机物作为重要前体物,在高温、强紫外线的照射下,极易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臭氧,并在近地面快速积累形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效果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目前市面上治理VOCs最成熟也较为常见的方法为吸附法,常见吸附剂为活性炭,常应用于大风量、低浓度的VOCs治理,在VOCs废气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减少VOCs排放能有效控制臭氧污染。

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少企业在使用活性炭设施过程中,存在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损严重、使用劣质炭等问题,导致部分吸附装置无法发挥应有效果,甚至形同虚设。

为科学指导企业规范使用活性炭,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我局现科普并倡议如下:

选用优质活性炭

企业宜选择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颗粒活性炭碘值(衡量活性炭吸附力高低的重要指标)不宜低于800mg/g,四氯化碳吸附率≥60%。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四氯化碳吸附率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一看、二称、三试、四测”的简便方法鉴别活性炭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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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合规吸附装置

使用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要求的吸附装置。活性炭前要求设置过滤装置,对于漆雾较多的喷漆废气,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废气颗粒物或油烟浓度不宜超过1mg/m3。活性炭箱前过滤器安装差压计,阻力低于初始值或达到初阻值1.5~2倍时应及时检查、更换。做好室外防晒,进口废气温度不宜超过40℃(宜35℃以下),相对湿度不宜超过80%。活性炭箱宜采用多层布气结构,配备活性炭装卸孔/门。

采用颗粒活性炭的炭层表观流速宜控制在0.4~0.6m/s,炭层单层厚度宜控制在400~450mm,废气在炭层中停留时间一般不低于0.75s。有机聚合物加工、专门用于除臭或其他生产工序的进口VOCs浓度很低时可适当降低相关参数要求。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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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风量超过20000Nm3/h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可参照本表进行估算;2.如以NMHC指标表征,VOCs浓度:NMHC浓度比可参照按2:1进行估算。

定期更换活性炭

企业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在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考以下公式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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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计算中动态吸附量取值高于15%的应提供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规范处置废活性炭

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当密闭贮存,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再生或处置。按照HJ 944等规范做好相关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定期维护吸附装置

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更换量等;定期检查废气收集管道、吸附设备是否有破坏,过滤材料是否要更换等。

特别提醒

高温天气下,活性炭吸附能力会有所减弱,企业可采用防晒网、防晒布等对活性炭设施进行遮挡,同时加密监测,适当缩短更换周期,对处理能力较差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及时进行更换,确保达标排放。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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