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7 10:41
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为持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公布一批涉气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既彰显执法监管“零容忍”态度,也为企业规范治污提供警示参照,切实增强企业环保法治意识。
案例一:某钢结构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1日,海安市白甸镇网格巡查反馈某钢结构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喷漆问题,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用电监控平台核查,发现该单位喷漆工段用电监控数据处于异常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无人机空中巡查发现该单位最北侧喷漆工段区域所在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进入厂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其中喷漆工段区域有工人正在喷漆房外进行喷漆作业,移动式喷漆房未打开使用,喷漆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不在运行,活性炭箱设备连接处有破损,喷漆工段区域4件钢结构件正在晾干,1件钢结构件正在喷漆,1件钢结构件和数个小件等待喷漆。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喷漆结构件旁测得数据为281.5mg/m3。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88万元。
案例启示
随着生态环境监管的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不断推进,执法模式正逐步实现从传统现场执法向非现场执法的转变。在本案例中,通过网格巡查、在线平台巡查和无人机巡查相结合,建立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型,识别管控区域异常情况,精准确定问题点位。这种转变显著提升了执法效率,实现了对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迅速发现和对环境违法问题的精准打击,同时降低了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干扰。通过科技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不仅有效遏制了企业的非法排污行为,也向其他企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实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案例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4日下午,根据走航高值预警信息,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结合走航位置及无人机排查,精准定位高值点位,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上述点位从事钢结构檩条项目生产,现场有喷完漆的产品正在晾干,并堆放有油漆、固化剂等原料。检查时,该单位车间大门敞开,使用移动式PID测试仪于车间内多处完成喷漆的产品处进行检测,测得数据分别为23.09mg/m³、3.666mg/m³,于车间大门外开展检测,测得数据为3.654mg/m³。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7.2.1条规定,对于VOCs质量占比大于或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需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无法实现密闭操作,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检查时,该单位涂装喷漆工艺尚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案件启示
无组织排放因其隐蔽性、分散性,往往被部分企业视为“监管盲区”而心存侥幸。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积极运用走航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依托无人机、PID等新装备、新技术,提升执法精准度与科学性,实现“靶向打击”,有力震慑了辖区内所有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打消其违法排污的侥幸心理,树立了“无事不扰,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倒逼企业正视自身环境责任,促进源头防控和精细化管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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